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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日起占用電動車專用充電停車位,將罰款600至1,200元

3月1日起占用電動車專用充電停車位,將罰款600至1,200元

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發出新聞稿,指出為配合交通部112年9月13日交路字第1125012672號令,訂定「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」,為管理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,減少燃油車占用情形,自今年3月1日起,燃油車輛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,將依停車場法第32條及第40-1條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,200元以下罰鍰。《全文 》